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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严格的证明系指运用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的证明。凡涉及案件的发生过程,行为人的罪过、刑罚的幅度以及民事行政实体法有关的事实,即涉及对定罪量刑和处理民事、行政案件有实体意义的事实情节时,法律都对其证明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对此要把握两个要点:
1.严格证明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2.严格证明必须达到使法官高度确信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自由证明系指证明所使用的证据方法及证明程度不受诉讼法规范的证明,其举证证明具有灵活性,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只限使裁判官相信“大概如此”为满足。

自由证明一般是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当外国法、地方法令、特殊习惯法、特殊专门性的经验法则成为证明对象时,不必依严格证明,只须依自由证明,无须依诉讼证据法所规定的调查证据的正式程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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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严格证明,自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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