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作为控诉方,其诉讼地位为控方当事人,公诉人为使法院审判案件能采纳自己的控诉主张而进行证明活动,包括主张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公诉人在诉讼中必须提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依此作为法庭审理的对象,否则会因无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而不具备开庭审判条件。
庭审前,要求公诉机关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提交法庭,否则,法院不予开庭审理。公诉人举证不足,达不到诉讼证明标准,将承担控诉主张不能成立的裁判危险。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各国的惯例。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在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其是控告人与重要的证据来源,对其控告事实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被害人的控诉主张被公诉机关的控诉主张所完全吸收,则其证明责任也被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所完全吸收,被害人无需在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之外另行承担举证责任;若公诉机关举证不足,则被害人可以补充;若其控诉主张与公诉机关的控诉主张不同,则须对其独立提出的控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园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海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Isll"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舍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
无罪判决。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秽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债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超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5份。
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
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最,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栽明,不再另行移送。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速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拉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 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二百零四条 案件经过重新审理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如果确实是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过再审后事实仍无法查清,又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酊,应当宣告无罪。
⑤《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二、关于审查起诉
1.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的理解和掌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1)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事实上触犯刑法。(2)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指,虽已触犯刑法,但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七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十六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第十七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第十八条);预备犯(第十九条);中止犯(第二十一条);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第二十四条);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第;十五条);犯罪以后自首的(第六十三条)等。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2.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理解和掌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把握:(1)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是适用此条款的必要条件。(2)证据不足是指定罪的证据不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1的;②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原不起诉决定不予撤销。
3.适用不起诉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为体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刑事政策,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可以在起诉其他主犯的同时,对从犯、胁从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2款不起诉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指导。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修正)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l‘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补充侦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