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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证据方法、证据资料与证据原因
证据系指认定事实的根据,但从与法官心证的关系看,则应对证据的方法、证据的资料及证据的原因的概念加以区别,把握其界限。证据方法是指可用为发现证据资料的客体。

现行刑事诉讼法认可的证据方法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规定证据方法的原意有二:一是为发现证据的手段,如讯问证人,查阅书证等;二是指证明证据的材料,如证人证言,书证及勘验标的物等,证据方法仅为可供调查的资料。

证据资料指自证据方法所得的资料,即通过证据调查而得到的资料,如证言、书证内容,勘验的笔录、图画、照片等,根据证据资料,可使法官确信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真时,即构成证据原因,但除证据资料外,辩论的全部内容有时也构成证据原因。

综上可以看出,从与法官心证的关系看,证据的原因、证据的资料与证据的方法,具有分别产生前者的手段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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