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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认证行为的内容
认证是对举证、质证行为所产生最终裁判上的效果的一种反映,同时也可以认为是法官的一种审判职能行为,是法官在主观上所呈现的一种内心确信。但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法官的下列特殊的认证行为:

其一为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诉讼上就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属于职务上已为显著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或法庭调查,无论公诉机关或者被告人申明与否,人民法院可 直接引用,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如对于自然规 律及定理,已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裁判所肯定的事实或其它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等的认证。这种认证方式并非以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为 前提,是一种特殊的认证方式。

其二为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审判者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行为为基础事实,进而推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事实推定是一种间接的认证方式,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

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除了作为认证对象的那些客体事项外,还包括并非为认证直接对象,但根据法律上的特别规定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志而加以设置的,实质上是对审判者的认证行为的排斥。这些事项主要是法律上的推定以及经过公证的事项。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2001年1月2日)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强化干警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的执法水平,把好审查事实关、判断证据关,自觉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是正确执行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提条件。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在互相配合的同时,必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因,本着为事实负责、为法律负责的宗旨, 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既重视案件实体内容的真实,又注意办案过程的合法,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把关。特别是要注意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决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以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三十八条 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种证据外,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经过查证属实 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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