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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试验措施,是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依法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

为了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看清某种事物,在特定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或完成某种行为,或者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何种工具可能留下或不留下痕迹,留有什么样的痕迹等,可以采取侦查实验。

通过实验,可以分析、研究、证明某些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审查和判明证人、被害人的陈述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真实。

关于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侦查实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应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侦查实验的时间、条件,必须与事件发生的时间、条件相符,应使用原有物品和工具,在原来的地点或相同情况下进行;
第二,实验的过程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三,侦查试验进行时,应邀请见证人参加,实验的结果应记明笔录,并且应当保密;
第四,有关审查判断侦查试验的结果。

通过实验加以重演或再现,证实为不可能的事情,未必是假的,而通过实验证明可能的事,未必就是真的。执法人员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案情,进行审查判断。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
人参加。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二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任务是:

(一)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二)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四)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六)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七)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第二百零三条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二百零四条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r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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