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指从事质证活动的行为人。也即因实施质证行为而享有一定权利或承受一定义务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可以得出我国刑事诉讼中质证之主体应当为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审判人员、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该法第156条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因此质证之主体应当包括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可以得出我国刑事诉讼中质证之主体应当为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审判人员、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该法第156条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因此质证之主体应当包括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