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言之就是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与认定,其与举证、质证构成三位一体的诉讼阶段。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等认证模式。在神示证据制度中,以神的启示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手段,神的启示是证明力最强,无可争议的“证据”。
在法定证据制度中,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予以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对证据的认证,只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形式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中,证据的取舍、证据证明力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成文规定,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对其进行自由评断。
我国目前进行的证据制度改革对证据的认证采用自由心证的规则。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种关于认证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容易产生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我国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认证的规则,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规定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也具有参考作用。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2月26日)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2001年1月2日)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强化干警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的执法水平,把好审查事实关、判断证据关,自觉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是正确执行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提条件。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在互相配合的同时,必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因,本着为事实负责、为法律负责的宗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既重视案件实体内容的真实,又注意办案过程的合法,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把关。特别是要注意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决不放过任何可能_出现问题的环节,以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午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三十八条 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种证据外,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十六条 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开审理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阴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或者决定转入不公开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