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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侦查询问的方式
刑事侦查询问是一种侦查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或工作证件。刑事侦查中调查询问的方法,在实践中又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走访式。侦查员在刑事案件发生或案情所涉及的范围里,对应调查询问的人员,要深入到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场所进行个别的走访,这种就是走访式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走访式”调查询问的优点,是方便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向侦查机关陈述或提供证言,也能消除或减轻询问对象不必要的紧张情绪,以利于询问工作顺利进行。

2.开座谈会式。这种公开调查询问的形式不是对已经确定的证人、知情人所采取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它恰恰是为了发现被害人、证人、知情人或为开辟刑事事件侦查的线索来源或为证实、解决侦查中遇到的某些专业性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公开调查询问的形式,多是在侦查机关采取摸底排队的侦查措施时同步采用。

但应十分注意,开座谈会式的调查询问方式,只是对基本情况的一种调查了解方式,以达到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发现案件知情人的目的,而在对事件知情人、证人询问有关案情时,只能单独进行,不能违反询问证人要单独进行的原则。

3.通知询问式。对询问对象,事先通知他们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进行调查询问,即是通知询问式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这种询问形式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形成的。

在重、特大案件侦查中,若是在被害人、证人的单位、住所进行询问,有不便之处,如容易发生外界的干扰或者泄露案情,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证人安全。所以,通知询问对象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实行调查询问能够避免上述不利因素对询问效果的消极影响,保障询问工作顺利进行。

在证人不愿竟如实作证时,侦查人虽将其安排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地点进行询问,可以对证人形成一定压力,促利于促使其如实作证。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③《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2000年5月25日)
第四十一条 询问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自行书写证言。调查笔录经与证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17.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⑤《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1999年1月4日)
八、检察人员在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和人民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告知证人、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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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侦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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