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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最初是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反对自己的证人”,即在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宪法特权之上,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通过案例和一些证据法典而扩展到第五修正案的文字之外所产生的著名规则。

米兰达规则主要有如下内容:
(1)除非被拘禁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知享有沉默权与律师帮助权,警察不得侦讯(如果违反,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无效);(2)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沉默时,侦讯必须停止(否则所取得的口供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3)当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帮助时,在该律师到达之前或犯罪嫌疑人无能力选择指定律师到达前,讯问应当停止;
(4)如果讯问时律师不在场,且犯罪嫌疑人有所陈述,则政府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明知且明智地放弃上述权秕即告知之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是“明知且明智地”表示的,也必须是自愿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将为你指定律师”。

确立米兰达规则目的是防止警察强迫讯问被告人非法取得口供,使得口供的作用在诉讼中进一步减弱,警察已很难取得有价值的口供,因而也有不少认为米兰达规则束缚了警察的手脚,不利于打击犯罪.负面效果固然有之,但是司法公正因此而在更大的程度上得到了保护,民众的人身安全变得更加有保障.

沉默权制度一样, 米兰达规则同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说近二十年来,我国多次对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更加注重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在现今我国刑事侦查力量不足,技术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当打击犯罪与保护无辜发生冲突时,保护无辜便只能退居次席了。在这种刑事侦查的前提下,确立米兰达规则对我国来说便是一个难度很大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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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米兰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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