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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索要,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亦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2)、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4)、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54页,邹喻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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