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代位赔偿请求权
    代位赔偿请求权 :法国行政法术语,在公务执行中或公务执行以外,如果公务员过错或公务员本身过错同时存在,则先由行政主体负全部全部赔偿责任。然后由行政主体代为受害人取得对公务员本人的赔偿请求权。这种理论实际上不承认行政主体对公务员过错所受到的损失由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于国家财政不利,也降低公务员对执行公务的注意程度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在1915年,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放弃了代为赔偿请求权理论,认为行政主体由于公务员的过错而受到损害时,无需法律的特定规定,可根据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直接要求公务员赔偿。――――《法学大辞典》第一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总主编,邹喻,顾明。
贡 献 者:搜可

标  签:公民财产权利

参考资料: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尚未有新版!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律师宣传  |  法律人风云榜  |  关于好律师  |  About Haolawyer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8,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前必读  浙ICP备0503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