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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对称”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佃权,抵押权等六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方法,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在中国民事立法中,除永佃权,土地佃权外,其他不动产物权有直接或类似的规定。――――《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123页,总主编,邹喻,顾明。
贡 献 者:搜可

标  签:公民财产权利

参考资料:
第二版: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对称”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佃权,抵押权等六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方法,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在中国民事立法中,除永佃权,土地佃权外,其他不动产物权有直接或类似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权进行分类。
1、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物权,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如租赁权等。
2、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等。
3、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标的为动产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故下面对不动产物权作重点探讨。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方法,采用先决定不动产,再决定不动产之外的物均属于动产。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之所以把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因为二者在法律上存在着诸多不同。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让与的方式不同。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生效;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则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依登记生效;2)在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上不同。一般说来,在动产之上设定质权,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3)涉诉时,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不同。不动产涉诉的,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经常会提起的两个概念:用益物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大家有基本的了解就可以了)

将上述关系总结如下:
                             债权
                     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土地权利
民法规定民事权利:                  动产物权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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