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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用益权
    用益权 :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的权利。源于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民法所承受,按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设定,权利一经设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即转移于用益权人,对消耗物,用益权人即为物质所有人,有权进行处分,对非消耗物,用益权人在维持其原来经济用途地前提下,有权按通常的经营方式或与所有人商定的方式处理,用益权,消灭时,用益权人应以终止时的状态返还财产,其价值低于设定当初的估价时,应向所有人补偿其不足部分的余额,价值高过设定时估价的,财产所有人应向用益权人返还其超过部分金额。----《法学大辞典》主编 邹喻 顾明,第37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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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公民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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