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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外汇收入提取使用权
    外汇收入提取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规定的一项经营权利,企业有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的权利。出口产品,技术,劳务等创汇的企业,可根据创汇额获得外汇提成,国务院1985年批转国家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出口外汇留成办法》等文件,对出口商品所得外汇收入的留成比例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企业对留成的外汇收入,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使用,用于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引进必须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零部件,材料测试仪器,技术专利,和书刊资料等、用于支付出国考察,推销,样品进口,广告宣传等费用。————《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367条,总主编,邹喻,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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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国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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