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执行权
执行权
:国家在刑法中创制刑罚的权力,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权同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一起共同构成刑罚权的完整内容,其具体内容包括,(1)、确立刑罚体制,即在刑罚中确立刑罚体系规范,与各种刑罚制度,并就具体规定的刑罚;(2)修正刑罚规范。即对刑法中既存的刑罚方法,刑罚制度,法定刑等,予以修改,完善,(3)、废除刑罚规范,即对不适应客观形势的刑罚规范及时删除,(4)、增补刑罚规范,即根据客观形势需要,增补必要的刑罚方法与刑罚制度。(5)、解释与刑罚有关的问题,即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中与刑罚有关的某些规定或用语,作出恰当的解释,以确定刑罚的正确适用与执行,制刑权解决得是刑罚在于法律上的存在问题,制刑权一般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执行权是刑罚权的规定因素,没有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便无法实现,(赵秉制,赫兴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