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行刑权
行刑权
:行刑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国家刑罚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行刑权有四个主要特点,(1)、执行的只能是刑罚,刑罚外的强制措施的执行,不属于行刑权的范畴,(2)、行刑权指向的对象只能是被实际处罚的犯罪人,(3)、行刑权的根据只能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行刑权是量刑权的否定;(4)、多数国家刑罚多数者规定了行刑时效,如果行刑的时效届满,国家则丧失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行刑权。――――《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 主编 高铭暄 王作富 曹子丹 中国检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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