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权利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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