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为特定目的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为特定目的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价他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的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的在现和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等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准刊登和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和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为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 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本款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