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犯人申诉权
犯人申诉权
:犯人在服刑期间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63条规定:“监狱和劳改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犯人在提出申诉时,应当转交书面的申述书,并附有关的证据材料,呈交所在的监狱或劳改机关,由监狱劳改呈交,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341页,总主编,邹喻,顾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