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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亦称“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依法享有采用书信、电话、电报或其它方式进行通信的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用信件、电报、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社会交往、传达感情与信息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的通信自由受法律的保护,非依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其信件不得被扣押、隐匿、毁坏或者丢弃,其电话不得被窃听。所谓通信自由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享有的通信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进行通信的权利。这是指任何公民都享有用信件、电报、电话等方式进行社会交往、传达感情与信息的自由。对公民的这一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如有的父母耽心孩子早恋,不让孩子打电话、不让孩子给人写信,这都侵犯了孩子进行通信的权利。

  2.通信顺利传达的权利。这是指作为公民传达信息的载体的信件、电报、电话等在到达对方之前不受阻碍及不被任何第三人知道的权利。这其实包括了两项内容:一是信件、电报、电话等不被扣押、隐匿、毁坏或者丢弃的权利;二是信件、电报、电话等不被偷拆、偷看、偷听的权利。因此,任何人除了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这一通信权利。

  3.通信内容保密的权利。这是指公民的通信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享有不告诉任何人该通信的内容的权利。否则,也属于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规定中,除了在邮差扣押、隐匿、毁坏、丢弃信件等情况下可依合同法的规定以违反合同为理由对邮局等单位提起违约的诉讼,要求邮局等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在他人扣押、隐匿、毁坏、丢弃信件等情况下以侵权为由对该他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外,几乎没有其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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