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生存权
生存权
: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最早出现于德国的《魏玛宪法》该法第151条规定,公民有权保持与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的生活,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规定了生存权,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国民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的权利。国家应与一切生活部门,努力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之提高及增进。――――《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367条,总主编,邹喻,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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