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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亡命权
    亡命权 :因政治原因而流亡的人向他国请求和享受庇护的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等14条对此承认,规定,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找和享受庇护迫害,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项权利,所以想用此项权利的主体只限于政治避难者,国家间如果签订了与此有关的条约,庇护一定的难民和 受政治迫害的人,就成为缔约国的义务,是否给与庇护,由被请求国决定,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一位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 之后,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相继用宪法对亡命权予以保障。-----------《法学大辞典》第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总主编邹瑜,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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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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