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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信托

  1、“信托”一词指由受托人所负担的职责或累积而成的全部义务。这种责任关乎在其名下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财产。法院根据其衡平法管辖权可强制要求受托人按信托文件中的合法规定来处理该财产;如果书面上或口头上均无特别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该规定是无效或不充分的,则法院会强制要求受托人须按衡平法的原则去处理该财产。这样的管理方式将使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并非由受托人占有,而是由受益人享用(如果其人存在),或(如果没有受益人)按法律所认可之用途来处理。如果受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则他可以受益人身份得到应得之利益。

  (英)帕克和梅鲁斯  《现代信托法》 转引自港人协会编:《香港法律18讲》,商务印书馆分馆1987年版,第85――86

  2、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上的义务,用以约束一个人(称作受托人)为了他人(称作受益人)的利益来处理在他(受托人)控制下的财产(称作信托财产)。受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而受益人中之任何一位均可强制地使受托人履行其义务。

  参见P.Sjames: Introduction to Engilish Law, P498; 港人协会编:《香港法律18讲》第85页

  3、信托,持有并管理财产的一种协议。据此,财产或法定权利的所有者(信托人)将财产或法定权利的所有者(信托人)将财产或权利交给另一个人或几个人(受托人),后者据此代表或为另一方(受益人)或为其他人、或为某一特定目的或者几个目的而持有财产和行使权利。信托之概念的本质在于法定所有权和收益所有权之间的分离,即财产合法的交给一个或者多个受托人,但在衡平法上或是为其他人持有或属于其他人的,而且只有在衡平法院才能强制履行。

  (英)戴维。M.沃克著: 《牛津法律大词典》 (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898页

  4、信托一词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在此项关系中,一人拥有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负有受托人的义务,为另一人的利益而运用此项财产。

  《不列颠百科全书》(英文版)第14版第22卷  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第196页

  5、信托,一项涉及财产的信任关系,使一个占有财产的人(受托人)遵从衡平法上的义务来为了另一个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经营该项财产,这是作为创设该项利益之目的在表现形式方面的结果。出于对一个人(受托人)能够忠实的运用财产的信任,以及根据这一信任而赋予其前述义务。财产所有人基于委托而将用于托管的财产转移给该人;该项财产虽然归属于他,但却由他纯然为了第三人的受益而运用。

  Hener Campbell Black, 1979,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ed, West Publishing Co, st.Paul, Minn, U.S.A, P1352

  6、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之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

  G.G.Bogert and G.T.Bogert, Handbook of the Law of Trusts, P1

  7、本法中的信托,是指以信托指定人(以下称信托人)与信托接受人(以下称受托人)之间特别信任的关系为基础,信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他手续,请受托人为指定的人(以下称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而言。

  《韩国信托法》第1条第2款

  8、本法所称信托,系指将财产权转移或者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之目的而管理或处分其财产。

  《日本信托法》第1条

  9、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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