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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几种经济法概念的现代学说

经济法概念的现代学说.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商法行政法关系说
这一学说是英国克莱夫•斯米特托夫提出来的。他认为,经济法是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其与前者一起调整经济事务,与后者分享行政管理方法的法。

(二)国家与经济关系说
德国的林克持此主张,它认为国家和经济的关系体现在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限制中。因此,经济法是国家用来规定它对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关系的全部法律和措施的总和。

(三)企业法说
主张经济法就是企业法。该学说实际上是对战前“企业经营关系说”的延续和发展。

(四)国家干预说
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实现经济目标的一种从属性技术、一种工具”,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构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之总称”。认为经济法“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五)经济利益平衡说
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国家和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规则之总称。

(六)规制市场支配说
认为“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市场支配’是独立的规制对象”,“规制它的一系列法”就是经济法。

(七)经济从属关系说
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规制以垄断资本主义阶级固有的垄断体为中心的经济的从属关系的法”。

(八)横向垂直说
这是战后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的主张,其主要代表人物是B.B.拉普捷夫。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垂直经济关系”的“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因此现代经济法学派也称经济法是调整“横向和垂直的经济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统一的法律部门。

(九)民法——行政法说
这是前苏联对现代经济法学派持不同意见的一种学说。认为对不同的经济关系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调整。因而这一学说的基本原则是,分别根据行政法和民法规范,对上述关系进行综合的法律调整。基于此,这一学说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一定总和”。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经济法的现代学说中,经济法学者已充分注意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垄断及其对自由竞争秩序的破坏,并且,市场机制已表现出缺陷和失灵之处,需要国家干预。因此,必须在充分发挥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形式同时,采取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经济法概念现代学说中的国家干预说和规制市场支配说就是表现这一背景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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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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