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法可以简单地定义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竞争法,专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参见王源扩著:《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原载《法学研究》总106期,参见法苑精粹编委会编:《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1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2、虽然竞争是宇宙的普遍规律,但竞争法上研究的竞争,只限于经济竞争。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说,为了方便起见,可以给经济竞争下这样一个定义: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经济竞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经济竞争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第二,竞争过程的本质是排除对手的争夺,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扩大业务量。……第三,从根本上和长远利益来看,竞争的直接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但是竞争者为了其长远利益,也可能牺牲其眼前利益或者局部利益。……第四,竞争总是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因此,对市场的界定,常常是竞争法律分析的首要问题。……第五,从性质上看,竞争者在排除对手进行业务争夺时所使用的手段、方法、营销策略是否合乎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是决定竞争行为法律后果的关键因素。
(参见王源扩、王先林、储玉明、李明发、华国庆、张润宇著:《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经济法学专题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152页。)
3、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592—594页。)
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运行机制,是日益升入人心的重要观念。
竞争的含义:第一,竞争不是独一的而是相互的;第二,竞争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第三,竞争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第四,竞争不是强制的而是自由的。
竞争的意义:第一,竞争是一种效率机制;第二,竞争是一种创造机制;第三,竞争是一种发现过程;第四,竞争是一种分配机制。
(详细内容参见邱本著:《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290页。)
5、竞争是一个内涵颇为丰富的概念:既有涵盖整个生命体运动的所谓生物学意义上的竞争,也有涉及人类生活各个层面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竞争;既有蕴含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和广泛社会效益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也有具有特定内含和明确调整范围的法学意义上的竞争。
我们认为法学意义上的竞争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认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参见钟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
6、竞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竞争关系。竞争的基本作用,简单地说,就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为经营者造成可能失败的压力,促使经营者通过不断完善管理,不断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手段,向市场提供优质廉价的产品;通过无情的优胜劣汰,是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并使经济活动充满活力,健康发展;由此,为消费者和权社会带来最大福利。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7、竞争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存在于人民的经济生活中,而且也存在于体育、文艺、科技、军事等许多社会领域。
如果我们把竞争这个一般的概念限于经济生活,那么,经济领域中的竞争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着一个竞争的场所,或者称为市场,这个市场不限于商店或者交易所,而是指供求相遇的一切地方。第二,市场上至少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卖方或者买方。第三,竞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敌对行为,即是说,每一个竞争者为了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他投入使用某种竞争手段或者方法的时候,客观上都会给竞争对手造成一种不利的竞争条件。……
竞争虽然是经济学和竞争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但是,由于竞争的表现非常多样化和非常纷繁复杂,人们除了列举一些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生产数量等各方面为争取有利交易机会的行为外,很难给竞争下一个圆满的定义。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关于竞争的法律概念。
(参见王晓晔著:《企业和并重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