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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因其合理的经营结构而积蓄了如今庞大的经理力量,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成为重要的社会实体,因此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又由于公司对利润的极端追求成为生产财富不均等种种病理现象的原因,所以应该让公司主动做出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等行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

  ——(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也就是,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换言之,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现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紧密相连。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公司法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刘俊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美国队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仁智互见,但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笔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

  ——See e.g. David Engel,An Approach t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32 Stanford L. Rev. 1. 12,(1978);Grundfest,supra note 26,at 819 .转引自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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