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学上的“垄断”,是指单一的出卖人或少数几个出卖人控制着某一个行业的生产或销售。垄断的极端情况是垄断者占有全部市场。
——(美)萨缪尔森 《经济学》(中册,高鸿业译) 商务印书馆
2、 我国通常所说的“垄断”,远远于近现代的政治经济学。因此“垄断”首先是一个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这个意义上的垄断亦称“独占”,专指资本主义的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以攫取高额利润。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是指单一的出卖人或少数几个出卖人控制着某一个行业的生产或销售。对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认识有赖于前两个意义上的认识,但是却不能直接移植。一般来说,反垄断法上的垄断是之一家或若干家企业运用经济手段,支配或控制某一相关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从而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削弱、限制或消除竞争的行为以及因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状态。
——邵建东著《中国竞争法》 江西人民出版社
3、 垄断是指少数企业、企业集团利用经济优势地位,以协议、共谋或者其它方式、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排斥竞争,从而在一定经济领域内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行为。
——金健“从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看中国竞争立法的有关问题”,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5期,转引自邵建东著《中国竞争法》 江西人民出版社
4、 经济性垄断是指大企业凭借经济实力,单独或者合谋在生产或流通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的活动。
——梁彗星“中国反垄断立法的构想”,载《法学与实践》1991年第6期,转引自邵建东著《中国竞争法》 江西人民出版社
5、 垄断是指少数集团依据其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控制,并在一定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杨春平、雷涵,“关于我国竞争立法的理论思考”,载《法律思考》,1989年第4期,转引自邵建东著《中国竞争法》 江西人民出版社
6、 垄断是和竞争相对的范畴。法律规定禁止和反对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政党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徐孟洲主编《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 垄断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了垄断,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是并列关系。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
8、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它是指竞争者违背竞争法规定而实施的、以合同等形式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占据市场有利地位,从而导致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吴宏伟著《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 垄断意味着“人们在商品的生产、交换、买卖等商品贸易活动中的独占活动或寡头寡占统治。
——戴奎生著《竞争法研究》,转引自吴宏伟著《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 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经济活动,在某以生产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引自戴奎生、邵建东、陈立虎《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1、 按照垄断的产生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可将垄断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为由生产集中而形成的垄断组织对市场的控制和操纵。行政性垄断是指与行政权力有一定联系的垄断。
——吴汉洪著《西方寡头市场理论与中国市场竞争立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12、 垄断行为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限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衡量是否对竞争造成限制,需要动态乃至客观的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密切联系,因此不应该将垄断行为包括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内,垄断也不是什么广义的不正当竞争。
——史际春,“关于中国反垄断法概念和对象的两个基本问题”,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 法律出版社
13、 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和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具体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经济活动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它性控制,从而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它不仅表现为实际控制市场的状态(垄断状态),而且更多的表现为各种实质性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
——王先林“反垄断法三论——兼论中国反垄断法立法中应解决的若干问题”,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 法律出版社
14、 结合各国反垄断对垄断的不同规制方法,我们可以对垄断作一概括,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也是受反垄断法谴责的对象。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总是寄托于一定的垄断组织形式之上,必以市场支配地位为构成要件(私人垄断除外),它是指单个企业所具有的某种应该受谴责的状态或实施的某种行为,与多个企业间的情形无涉。它在日本法上指的是垄断状态和私人垄断,Monopolistic Situation,Private Monopoly.在美国法中指的是垄断化和寡头垄断化,Monopolization,Joint Monopolization.在德、欧共体、英国法国法中则指垄断力的滥用,Abuse of Monopoly power.
——曹士兵著《反垄断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15、 本法所称“私人垄断”,是指事业人无论是单独还是采取与其他事业人相结合、或合谋等其他任何方式,排除或者支配其他事业人的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实质性的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竞争的行为。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引自王长河、周永胜、刘风景译《日本禁止垄断法》 法律出版社
16、 一般的说,垄断行为是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旨在消除或限制竞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卡特尔行为、滥用独占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
——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 中国法制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