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的概念
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创作的成品。”
——《汉语大词典》
2、“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002年8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3、“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第1条
4、“‘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1979年10月2日更改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2条
5、“所谓作品,是指可用复制的手段加以表现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江建名 《著作权法导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版 第119页
6、“作品是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传播中介,不仅仅是表现或表述,应将作品动态地分析,作者是生产者,读者是接受者,作品生成以前是思想,生成以后是作品,功能是传播。”
——[德] 瑙曼等著《作品 文学史与读者》 文学艺术出版社
7、“著作权法仅保护人的创造性劳动,不保护机械生产。因此,由翻译计算机把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是不受保护的”,“动物的行为也不能够产生作品。黑猩猩画的画不能算作艺术品,训练过的动物的动作也不能算做哑剧。”
——[德]乌尔里希-勒文海姆《作品的概念》载《著作权》1991年第1期
8、“只有通过心灵而且由心灵的创造活动产生出来,艺术作品才能成其为作品。”
——[德]黑格尔 《美学》第1卷 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9页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1、“①作品是思想和情感的表现形式,‘无形’的作品是不存在的;
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
③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48-50页
2、“①作品须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②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③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④作品必须能够被复制;
⑤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李建华、申卫星主编《知识产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62-64页
三、与作品相关的几个概念透析
1、作品的内容和形式
它回答的是作品由什么组成。作品是由内容和形式两大元素组成的,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作者是用作品来表达思想的。其次,作品的具有创造性或独创性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受到保护。实际上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之间很难分开。因此,有学者建议不使用“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这种说法,而改用“思想的表达方式”。TRIPS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即版权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郑成思著《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第105、314页。
2、 作品的载体
作品与作品载体是相区别的,前者是著作权的客体,后者是物权的客体。例如:某人买的一本小说被他人非法毁坏,他人仅侵犯该某人对该本小说的所有权,并没有侵犯小说作者的著作权。然而当某人创作的一部小说被他人非法使用(如: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则他人侵犯了该某人对小说的著作权。作者用作品表达思想,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作品的载体是作品的物质表达方式,即常说的制品、复制品、原件、原稿。假如某人在旧书摊上挑选了一本内容并不过时的旧书,要求卖主以原价的一半出售。卖主说,“你买的是知识,而知识又不旧,不能折价”。此时,卖主其实偷换了作品与作品载体的概念。《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也可以说明两者的区别——“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当然,作品与作品的载体不可分离,脱离载体的作品是不存在的。作品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人所知。正如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3、 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的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在我国法律中,是作为专利来保护的。但是外观设计的科技含量并不是很高,它强调的是新颖性,因此可以说它的“作品性”很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5条规定:“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本款义务”。可见,外观设计既可以用专利法保护,也可以用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因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文化领域活动和工商业领域活动交叉的产物,是二者的“边缘成果”,是作品在工商业领域应用的表现。我国立法把“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一种专利看待,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副作用,例如,有的人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后,总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标出“已获专利”,但极少有标出“已获外观设计专利”的。这往往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发明专利”, 而在多数国家,消费者并不会产生这种误会,因为在他们那里,外观设计并不会被称为“专利”。
四、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美术、建筑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又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
五、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
2、“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