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面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它是权利人保护自身民事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
在民法中经常称为损害赔偿之债。并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1)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一方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因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这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因合法行为而发生。如紧急避险人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之债的债务人主要是侵权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本身。
债权人则可以是直接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受害人的亲属和依靠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以及对受害人支付了丧葬费的个人和组织。
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2)受害人因该行为受到了损害;
(3)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其特点是:
(1)补偿性。即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坚持完全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所谓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将获利益。使受害人恢复到未被侵害和已被履行时的状态。
(2)制裁性。即通过强制侵权人或不履行债务人赔偿损害对其行为加以制裁,有时还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加以罚金以严厉制裁。
(3)普遍性。即运用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已为各国立法所采纳。中国民事立法都将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