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补充责任
责任人在行为人自己不足以赔偿其行为所致损害时,就其不足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以主债务人不能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条件,如主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承担责任,则不发生补充责任。
在各国法律中,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场合。如《苏俄民法典》第451条规定:在15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工资赔偿损害时,损害的相应部分应当由他的父母或保护人赔偿,如果他们不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们的过错所致的话。
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保护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都是一种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
连带责任的责任人承担责任无前后主次之分,而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只在主债务人无力承担责任时才对损害负责。《民法通则》第65条中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责任”也是一种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