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指将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终止时始得依法分割,依照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的制度。
各国法律上规定的共有财产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4类。
(1)一般共同制,即不论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夫妻共有。如巴西,荷兰、葡萄牙等国均以此为法定财产制,而一些国家如德国则以此为约定财产制;
(2)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保加利亚等国就采用此制;
(3)动产及所得共有制。即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此制;
(4)劳动所得共同制。即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南斯拉夫以此作为法定财产制。中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各国法律上规定的共有财产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4类。
(1)一般共同制,即不论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夫妻共有。如巴西,荷兰、葡萄牙等国均以此为法定财产制,而一些国家如德国则以此为约定财产制;
(2)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保加利亚等国就采用此制;
(3)动产及所得共有制。即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此制;
(4)劳动所得共同制。即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南斯拉夫以此作为法定财产制。中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