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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与适用
  (一)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解决行政处罚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处罚案件应由谁作出处理,则是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就是处罚实施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 
  
  (1)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 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进行管辖。 
  
  (3) 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相互协商或按惯例等方式解决,但当异议无法消除,行政机关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 
  
  (三)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 
  
  1、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2、不予处罚的规定,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以下情况: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果法律对追诉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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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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