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债务全部转移的概念、特征及方式
一、债务全部转移的概念、特征
债务的全部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债务的承担。 
第二,债务承担为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负担,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亦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第三,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债务承担通常有其原因,但此种原因并非债务承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原因纵然自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也不影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承担人也不得以原债务人未为履行承担债务的原因约定为理由对抗债权人。
二、债务全部转移的方式与效力
债务的全部转移,主要是通过两种方法来进行的,即债权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 
1、债权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该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担人将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将免除其债务。当然,如果此种协议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则第三人不负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仍由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须具备以下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必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所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且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然,债务承担协议为不要式行为,无论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均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为明示。
4)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生效的,具有以下效力:
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务人承担债务。如果承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承担人请求其履行债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护人权移归承担人。但专属于原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行使。
此外,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的原因为由对抗债权人。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他人为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若债务承担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责任因债务承担而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