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
所有权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所有权的客体是有体财产,而且总是特定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
所有权内容中的占有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收益是指收取由物本身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处分是指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前者如将原材料投入生产,肥料施于田地等,后者如将物转让、赠与、抛弃以及在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于一体,是物权中最全面的权利,故称完全物权,同时也是建立在自己所有物上的物权,故亦称自物权。
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形式,一旦分离的原因消灭(如设定限制物权的期限届满),所有权又回复到原来的状态,此即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一般不预定期间,具有永续性。所有权的全面性、水续性又是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显著特征。所有权受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保护。
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方法是:确认所有权、回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防止妨碍、损害赔偿等。
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
中国社会主义所有权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中国宪法和法律确认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也确认了其他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它们构成了中国所有权制的统一整体。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成份的财产,都依法受到中国所有权制度的切实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