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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对称。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所有权。
  不动产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形状、性质改变的物。不动产所有权的特点在于其移转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

  综观各国立法,主要有3种:

  英美法国家多采取地券交付制度,即在初次登记不动产时,由登记机关依法确定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并制成地券,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时地券随当事人的让与证书一起交登记机关审查记载。从而第三人可直接从地券中明确不动产的权利状态。
  德国法采取的是登记要件制度,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除依当事人合意外,尚须到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生效力。
  法国等国则采用登记公示制度,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一般依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效力,但不经登记也可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传统上民法的物权编对不动产所有权皆列有专节,其内容在于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贡 献 者:john

标  签:不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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