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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侵权行为之债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其中,有赔偿损害义务的侵害人,为债务人。有请求赔偿权利的受害人为债权人。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损害赔偿二者都有赔偿损失的内容。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制度早在占代罗马法时期就已经确立了,它为大陆法系民法所承袭。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之债列入“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之中,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之债规定在“债的关系法”中,同年颁布的《日本民法典》将侵权行为之债规定在“债权”之中。在前苏联,侵权行为之债称为“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
  在英美法中,侵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没有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中国《民法通则》是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债权的民事责任”,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根据。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所不同:

  (1)侵权行为之债是从债的角度来研究侵权行为,而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研究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之债以赔偿损失为内容,从民事责任形式上讲,只是一种财产责任,而侵权的民事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责任,还包括非财产责任。侵权行为之债,有时又称损害赔偿之债,但二者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侵权行为之债是损害赔偿之债的一部分。

  侵权行为之债也不同于合同之债:
  (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侵权行为之债因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合法行为而产生;
  (2)两者内容不同。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表现为:一方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另一方有给予赔偿的义务,是单务之债。合同之债的内容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为双方之债;
  (3)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具有法律保护的性质和作用。合同之债适用合同法律规范,这类规范主要起促进和保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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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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