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侵权行为
在狭义上指以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在广义上则指一切发生民事责任的客观的违法行为。现代各国立法上,此概念多指广义而言。侵权行为一词源于拉丁文“Tortrs”,原意为“扭歪或弯曲”。
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称谓及所含内容在世界各国有所不同。古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后者又有qin 侵 529“私犯”和“准私犯”之别。《日本民法典》称侵权行为为“不法行为”,指“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致生损害者”(第709条)。
《法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最先使用“侵权行为”一词,指“因自己的过失或懈怠所致损害而应负赔偿责任者”(第1382条)。以后《德国民法典》也予沿用,但在内容上又有更新。
1922年《苏俄民法典》以“致人损害”代替“侵权行为”一词,其内容为“一切对公民或组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内容更加广泛。英美等国一般认为,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受损害的行为均为侵权行为,但学者们的解释又殊不一致。
中国《民法通则》未对侵权行为下明确定义。根据有关条文的精神和学者们的见解,侵权行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
(1)它是一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是民事法律事实,但它不是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违法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结果即使造成一定损害,但由于行为不具违法性,就不是侵权行为。这些情况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定职务行为及受害人允诺等。
(2)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在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是作为一个债的发生根据对待的,它只是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事实,损害赔偿也因此成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称谓。
中国民法通则打破这种模式,把侵权行为规定为产生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并把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应称作“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与某些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总是侵犯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权利,而犯罪行为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比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采用民事手段,而对犯罪行为则采用以人身处罚为特点的刑罚手段。同一个违法行为既构成侵权行为又构成犯罪行为时,则应按两种法律规定分别予以民事和刑事制裁。
侵权行为依成立条件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前者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其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是有责任能力的行为。所谓责任能力,即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识别能力,只有对自己行为后果有识别能力人的行为,才成立一般侵权行为。
(2)须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判断行为的违法性,不仅要依据现行法律中的具体规定,而且要依据宪法中确定的原则、现行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
(3)须是有过错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一般侵权行为依行为人及其过错状况的不同,又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其不必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可成立。《民法通则》第117条至120条规定的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侵害公民、法人知识产权、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的行为,均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同时该法又规定了以下七种特殊侵权行为,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地下施工或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