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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特殊侵权行为
  又称“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对称。指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或者另须具备其他要件、当事人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它无须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只要符合法定的责任条件,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对特殊侵权行为,古罗马称之为“准私犯”。《法国民法典》称之为“准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雇佣人因执行受雇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学生与学徒在受老师和工艺师监督期间致人损害的行为,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毁损时致人的损害等。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排污者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施工人因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的行为等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并规定了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只要符合这些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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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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