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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由于诊疗护理过失而造成的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虽有工作上的过失或技术上的错误,而没有造成上述不良后果的,称为医疗差错。一般说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算作医疗事故:

  (1)在救治过程中尽了最大努力,但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而死亡;
  (2)限于现代医学技术,以致检验方法和治疗方法不够完善,而发生死亡,伤残或难免的后遗病;  (3)限于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医护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设备或其他适应条件来为需作紧急处理的病人进行详细检查所发生的死亡事件;
  (4)医疗过程中的意外死亡事件。

  如果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事业上的方便和利用医疗技术在医疗工作中进行谋害活动,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而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医疗事故可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

  由于医疗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责任心不强即主观上有过错而造成患者不应有的伤亡事故的,为责任事故。医护人员主观上对病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但确因业务技术水平不高,以致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为技术事故。

  但在实践中,有许多医疗事故很难严格划分是属于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常常两者兼而有之,这种情况也可划分为以责任故事为主的医疗事故和以技术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一种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它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还会造成精神损害,世界各国对医疗故事的判定与处理虽不相同,但有两个基本特点,即经过法律程序与经济赔偿。

    中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和一次性适当经济补偿的办法,对责任者的处分是技术事故从轻,责任事故从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民法而言,医疗事故责任主要是因侵害病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根据对伤病员造成的损害程序分为三级:一级是直接造成伤病员死亡;二级是造成伤病员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三级是造成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功能能障碍或病情加剧。

    对侵害生命权的赔偿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发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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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医疗事故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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