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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业务,特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使行为人采取适当的注意和预防措施仍难免对他人造成侵权损害的危险业务。

  按照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此类危险业务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

  高度危险业务的判断标准与一定时期的技术条件相联系,某一时期的高度危险业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可能丧失高度危险来源之属性。

  学理上认为:从事高度危险业务的行为人可以预见其营业对周围环境构成的持续性危险,故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只须有3个条件:(1)具有违法侵权行为,(2)造成损害后果,(3)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过错。

  现代各国的民事法律大多确认:因高度危险业务而造成侵权损害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某些国家的法律对此还进一步限定:从事高度危险业务的行为人只有在能够证明其侵权损害是基于受害人故意而造成时,才可免责。

  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亦采取这一立场。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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