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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和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可归纳为下列各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监护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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