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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释义及相关规定
【释义】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海事法院对债权人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真、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确认;对提供的其他海事请求证据,应当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节录)
(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
  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3号)
    第八十七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
  第八十八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我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八十九条 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除外。
  第九十条 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
  第九十一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费用按顺序拨付。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特别程序,海事债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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