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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国家机关损害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赔偿
  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
贡 献 者:bing

标  签:国家赔偿,名誉权,荣誉权

参考资料: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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