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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国家赔偿中的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一般是指返还原物。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以同种类的物品赔偿(当事人不同意的,只能采用作价赔偿)。在返还财产时,如果财产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 

  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追缴、收缴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剥夺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当处罚行为被认定违法时,即应返还受害人的财产。

  2.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是给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行为,若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时,便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行政机关应当返还征收的财物和摊派的费用。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剥夺财产的措施。如人民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制裁措施,当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的罚金、没收的财产应当返还。 

  4.国家机关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应当返还;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贡 献 者:bing

标  签:国家赔偿

参考资料: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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