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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释义及相关规定
【释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这种权利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民资格有不同意见时,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仍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是选民资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通过对公民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判明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并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选民资格案件与破坏选举案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案件,后者是刑事案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1991年4月9日)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节录)
(1995年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特别程序,选民资格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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