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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释义及相关规定
【释义】 

  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既不能证明其生,也不能证明其死,所以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全国人大1986年4月12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6.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见原37条)
    37.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原38条)
    38.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39条)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特别程序,宣告死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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