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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之调查程序
  一、调查程序的启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在审查以后认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移送人并说明理由。 

  二、取证,取证是调查程序的重要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传唤: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被调查人进行传唤调查,应当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于拒不接受传唤和逃避传唤的可以适用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②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③非法证据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说是我国所有法律当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彻底的法律,该法在79条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中可以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有证据形式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即“毒树之果”是否也被排出,似乎有待与最高法院进行解释。(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④对于不满十六周岁、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的询问: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⑤对被调查人的人身,财物的检查: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⑥物品的扣押: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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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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