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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失踪人债务支付案释义及相关规定
【释义】 

  失踪人在失踪前或在失踪期间均可能产生各种债务,如欠缴税费、管理其财产必须支出的费用等。这些债务并不因为失踪而消除或者推迟履行期间。因此,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其债务仍然得依法清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全国人大1986年4月12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特别程序,宣告失踪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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