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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申请宣告失踪案释义及相关规定
【释义】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公民长期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其财产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全国人大1986年4月12日通过)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9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9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5.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原24条)
    26.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7.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8.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9.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30.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特别程序,宣告失踪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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