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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法定程序。除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且事实确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余的行政处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此外,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无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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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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